武汉商学院学生离校管理办法

发布者:565net必赢官网发布时间:2021-04-02作者:浏览次数:11

学生离校工作是学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师生感情、培育毕业生母校情结、树立良好办学口碑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帮助学生顺利办理好离校前的各项手续,保证学生离校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必赢官网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一章  离校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一条  学生离校工作涉及到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后勤集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离校教育工作,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落实好学生离校前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各院系要做好学生文明离校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学习本办法,督促离校学生按时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文明离校。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寝室,关注关心特殊困难学生动态及毕(结)业生就业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及时联系沟通,并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条  学生离校前,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爱护校园环境、公共财产,杜绝损坏公物与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并按规定主动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包括教材清算、财务费用结清、图书借还手续和退宿手续的办理等。

第四条  离校学生分为毕(结)业离校学生和非毕(结)业离校学生,其中非毕(结)业离校包含应征入伍、休学、本人申请退学、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其他六种。


第二章  毕(结)业学生离校手续办理


第五条  教务处于每年5月25日(如遇休息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各院系、财务处、图书馆、后勤集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提交当年毕(结)业离校学生名单。

第六条  财务处、教务处(教材科)、图书馆于每年5月31日(如遇休息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班级为单位向各院系提交离校手续未结清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毕业典礼前7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为离校手续未完结的学生集中验印。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毕业典礼前确认教材费、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已结清、图书借还手续已办理完。以上手续未完结的学生由各院系辅导员通知其参加集中验印,因故不能参加集中验印的学生可在毕业离校前自行前往各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应于毕业典礼结束后7日内办理退宿手续,由后勤集团确认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学生将离校手续单交给辅导员,由院系统一保存,并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需要办理户口转移手续的学生可凭毕(结)业证书到学校保卫部(处)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于毕业典礼结束后7日内离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全部离校手续的学生,由辅导员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书面说明,院系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告知相关部门,学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视具体情况将有关信息存入该生档案,其遗留在校的私人物品由后勤集团统一处理,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二条  如离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校时间,由学生本人向院系提交申请并报后勤集团,由后勤集团统一安排。


第三章  非毕(结)业学生离校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持离校手续单到所属院系学生科核准离校类型,院系核准后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学生前往教务处教材科确认教材费已结清,如有未结清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清,由教务处教材科确认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公章。

第十五条  学生前往财务处确认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已结清,如有未缴清记录,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清,由财务处确认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公章。

第十六条  学生前往图书馆确认在校期间借阅的图书已还清,如出现逾期未还、遗失损坏等情况,按《武汉商学院图书馆违章处理办法》缴纳滞纳金或赔偿,处理完毕后,由图书馆在图书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封存或注销学生信息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公章。

第十七条  学生前往后勤集团宿管中心办理北区退宿手续(南区退宿手续在地龙集团宿管中心办理),包括交宿舍钥匙,由公寓管理员对宿舍公共物品进行清点验收,凭收据退还财产保证金,如公用物品有人为损害,则对损害物品照价赔偿。验收合格后,由后勤集团在该生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十八条  学生前往学生工作部(处)上交学生证,由学生工作部(处)确认盖章后注销学工系统学生信息,并将学生名单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注销学生信息。

第十九条  需要办理户口转移手续的学生可到学校保卫部(处)办理。

第二十条  非毕(结)业离校学生应根据不同离校原因分别于学校批准或决定后的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本人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完结全部离校手续,集齐相应部门公章后将手续单原件交辅导员,由院系统一保存,学生工作部(处)留存复印件。

二十一  休学、应征入伍离校学生在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只需前往后勤集团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二十二  非毕(结)业离校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的处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武汉商学院离校手续流程图



  附2

 武汉商学院离校手续单.docx